新竹縣行政相驗申請流程
一、服務內容:民眾設籍於本縣或外縣市因病或自然死亡且大體停放 於本縣者,申請人得向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提出行政相驗申請,得 採親洽或電洽之方式。經判斷屬行政相驗範疇並經醫師現場相驗,予 開立死亡證明書。 二、申請人資格:申請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辦理,孤老無依案例得 由機構負責人(如榮民之家,某某安養中心)、里長…等出面申請。
三、申請應備文件: 1. 新竹縣政府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(向衛生所申請需檢附)。 2. 往生者之身分證正本。 3.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正本驗畢發還)。 4. 往生者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等資料。
四、行政相驗費用: 1. 衛生所:新臺幣 1,000 元(含發給死亡證明書 4 份,申請加發者, 每份加收 10 元)。 2. 指定醫療機構:新臺幣 2,000 元~5,000 元(依本縣核定之醫療機 構自費醫療項目及收費標準)。 3. 本縣縣民具低收入戶成員身分者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免收取本 項費用,並由衛生所協助執行。